為進一步優化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和程序,經批準,現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原則和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當增強服務國家、服務社會的責任感,遵守我國及留學目的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如實申報有關事項,接受資助管理和指導,確保個人人身安全,完成留學計劃并按期回國服務。
二、具備派出條件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可以預先領取三個月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留學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辦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派出前放棄公派留學資格的,應退回已獲取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含退票損失)。
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領取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應使用專用銀行卡。
四、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因簽證、留學單位或國外指導教師等客觀原因,無法按計劃赴原留學單位學習的,可以在派出前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留學國別或留學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變更一次。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期間申請變更留學單位,應向原留學單位所屬領區我國駐外使(領)館提交個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抵達留學目的國10日內按所屬領區我國駐外使(領)館要求辦理報到注冊等手續,如實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相關材料,并根據審核意見及時修改,確保及時通過審核,確認資助起算時間(即填報信息中的“抵達日期”),達到繼續發放獎學金條件。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按照留學目的國政府或留學單位要求及時為自己購買目的國醫療保險。
六、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完成報到后按月領取后續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遵守留學單位對學術、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管理規定。
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回國或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地區)休假或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工作等,離開留學所在國前,應獲國外留學單位同意,并按規定程序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報批。
中途離開留學所在國期間仍在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按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夜沙鰢魧W人員因學術科研需要,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地區)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連續不超過6個月(含)的,赴第三國(地區)期間,按原留學所在國標準提供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資助,資助期限不變;連續超過6個月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在離開留學所在國前辦理資助標準調整手續,按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在該第三國(地區)標準享受資助,資助期限不變?;貒ê郯呐_地區)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的,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資助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ǘ﹪夜沙鰢魧W人員因其他原因中途離開留學所在國的,資助期限以12個月(含)為計算周期,每個周期內累計離開留學所在國不超過30天(含)的,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照常發放;計算周期低于12個月(不含),高于3個月(含)的,期間累計離開留學所在國不超過15天(含)的,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照常發放。超過前述期限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除或退還獎學金、艱苦地區補貼。
?。ㄈ┯嘘P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對于上述事項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辦理。
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經國外留學單位同意休學的,自休學次月起暫停資助,休學事宜原則上應于休學前報我國駐外使(領)館審核。我國駐外使(領)館和留學基金委同意復學的,自同意復學當月起恢復資助,資助期限不變。休學超過一年仍不能復學的,資助終止。
因其他個人原因休學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九、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資助期限內未完成留學計劃的,或放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或有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接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將停止資助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資助期限內提前完成留學計劃的,資助經費發放至完成留學計劃當月,相應提供提前回國訂票服務。
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規定留學期限內未能完成學業申請延期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間費用自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對延期資助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延期后仍無法完成學業的,我國駐外使(領)館應將其學習態度、日常表現和留學單位意見通報留學基金委,經批準后開具有關證明,辦理結(肄)業手續回國。
十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按期回國(含提前結業、肄業、提前終止資助人員)。在經批準的留學期限到期前至少1個月按要求主動提交回國旅費資助申請。未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批準自行購票回國,或超過經批準的留學期限(錄取時確定的或經批準延長的)6個月以上未提交回國旅費資助申請,或有其他不宜提供回國旅費資助情況的,取消回國旅費資助。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完成留學計劃后,由國內推選單位或受理單位等相關單位根據其研究課題或研修計劃等對其留學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十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因已領取預發獎學金但不再派出、資助期限內提前回國等原因須退還獎學金,應按相關規定退還獎學金。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未按照協議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根據違約情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按相關規定賠償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費用。
十四、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后應在國內服務至少2年(含提前結業、肄業、提前終止資助人員)。對部分身份類別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或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回國服務期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如發現瞞報、漏報、謊報情況,取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按有關規定追繳費用;有賠償責任的,應當按要求賠償。
十六、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通過信息平臺另行公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辦有關管理手續的具體要求。
十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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