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錄取”是現在留學市場上炙手可熱的一項申請服務,隨處可見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基本上每一家中介都對外宣稱自己資源多、人脈廣,能打包票。但簽了保錄協議就一定能被國外名校錄取嗎?留學保錄協議又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梳理相關案例進行釋法說理,旨在規范留學市場相關主體的行為,倡導留學教育機構依法經營,保障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未被約定的專業錄取
全額退還費用
2020年6月,小軒的父親老陳與某中介公司簽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約定中介公司為小軒辦理去A國秋季本科留學,老陳向該中介交納服務費用,這些費用用于包括L大學的計算機專業在內的保錄項目,不成功則全額退款。后來,小軒被L大學的建筑專業錄取。2021年2月,雙方又達成補充協議,約定中介公司為小軒辦理轉學,如小軒未能轉學至L大學的計算機專業,中介公司應向老陳退還已支付的全部中介服務費。但截至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小軒仍未轉到計算機專業就讀。于是,老陳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陳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老陳已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而小軒未被合同約定的院校專業錄取,中介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全額退費,老陳要求退還服務費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是保錄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已經考慮了保錄風險等因素。按照約定,老陳已支付服務費,履行了其合同義務;中介公司未能為小軒申請到約定的專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老陳退還全部的服務費。值得注意的是,全額退款僅適用于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但實踐中,大多數留學保錄協議還包含留學咨詢、學習規劃、考試培訓、材料提交、簽證服務等項目,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退費條款、培訓公司已提供服務的比例等因素,綜合確定退費金額。
學生自身有過錯
退還部分費用
小佳與培訓公司簽訂《M大學VIP保錄合同》,約定培訓公司為小佳提供申請M大學的信息咨詢、專業技能指導及其他背景提升服務,并約定如小佳未被M大學錄取,退還收取總費用的50%。在合同實際履行時,因小佳的GPA成績即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錄取線,最終未能被M大學錄取。小佳要求培訓公司返還50%的費用,遭到對方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公司作為留學培訓的專門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小佳能否考取M大學做出合理的預測。但小佳未被錄取的原因是GPA成績未達錄取線,小佳也存在過錯。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小佳未被M大學錄取,培訓公司應退50%費用,鑒于雙方未對GPA成績未達錄取線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因此法院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及案件的實際情況,酌定由培訓公司退還小佳25%的費用。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合法有效的留學保錄協議本質是留學培訓機構根據留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個性化的留學培訓計劃,代理留學申請人提交各類申請材料,從而促使留學申請人能被錄取的協議。簽訂此類保錄協議時,雙方均應持謹慎態度,在合同簽訂后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留學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提供培訓及其他服務,留學申請人則應按照培訓計劃接受培訓,以達到包括在校成績、語言成績等各項錄取條件,否則須按合同約定和各自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學位約定不明
咨詢公司不構成欺詐
小月在職期間想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學歷,看到某咨詢公司的課程宣傳冊顯示,國外R大學DBA班即工商管理博士學位班的優勢是免聯考、面試推薦入學,只要修滿學分并答辯合格即可拿到學位,同時宣傳冊也顯示該培訓班是在國內上課,由國內大學老師授課。2020年7月,小月與該咨詢公司簽訂了《R大學DBA保錄合同》,約定由咨詢公司負責小月學習期間的課程安排以及后期畢業論文的老師指導,并協助小月取得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在學習完成并通過論文答辯后,R大學頒發了證書,但小月發現這只是結業證書,非我國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證書,小月需要去國外學習才能獲得本土學位。咨詢公司則稱,該證書是國外非全日制學生的非學術型博士學位。小月認為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雙方的培訓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約定咨詢公司對小月取得博士學位所承擔的是協助義務,且合同對“博士學位”的概念未作精準說明,雙方各持一詞,應屬合同條款約定不明,小月未提交證據證明咨詢公司曾作出頒發我國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證書的承諾,在合同中也無該內容顯示,而小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在國內學習且由國內老師授課,很有可能無法取得我國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博士學位證書,因此本案不足以認定咨詢公司具有欺詐行為并導致小月陷入錯誤認識,最終法院駁回了小月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欺詐的認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關于欺詐的構成要件,通常有“四要件說”:欺詐故意、欺詐行為、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陷入認識錯誤和受欺詐人因認識錯誤作出意思表示。從本案來看,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可以取得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且實際上也不可能取得,本案不足以認定咨詢公司構成欺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咨詢公司作為專業的培訓機構,理應對培訓取得的國外博士學位的性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并作出明確說明,在小月交納高昂學費的情況下,關于“博士學位”的定義應作對咨詢公司不利的解釋,小月可以以咨詢公司違約為由,要求退還部分培訓費用。本案的判決結果也提醒廣大學生要提高警惕,切勿有通過參加培訓班就可規避國外院校嚴格的入學及審核考試、輕松拿到國外學位的投機心理。
申請材料造假
合同無效
張某委托某教育公司為兒子小博辦理出國留學手續,張某僅需提供身份證,教育公司負責辦理C國保錄高中的學籍材料等。實際上,小博從未在該學校上過學。后小博未通過教育公司出國留學,張某要求教育公司退還其已支付的辦理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教育公司通過提供虛假的C國保錄高中學籍成績資料來為小博辦理留學手續,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應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判決教育公司退還張某已支付的費用。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百七十七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盡管大部分留學服務協議均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留學申請人不得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但在利益的驅動下,部分機構仍存在通過提供虛假學歷、成績單,甚至替考、代筆論文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留學申請的行為。近年來,留學生入學后因申請材料造假被退學的現象屢見報端。造假行為不僅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等,應引起重視,嚴禁留學造假行為。
法官提醒
“世界頂尖名校無條件直錄”“免GPA、免語言、免預科”……各大平臺上,留學保錄取的廣告比比皆是。法官在此提醒,學生和家長在申請留學時,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留學目標,切勿急功近利,不要輕信“走捷徑保錄取”“低分上名?!钡男麄?,要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準備和遞交留學材料。在簽訂留學服務協議時,要注意規范合同用語,約定好相關的權利義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留學培訓機構也應規范、誠信經營,不要為了利益鋌而走險,實施觸犯我國和留學地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同時,教育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也要加強事前預防、事中規范、事后監管,依法查處涉嫌造假的留學咨詢服務公司機構,進一步規范行業健康發展。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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